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从而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从法理思维来看,改革是一个国家积极主动对法律关系作出针对性重大调整,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性重要变革,对法律行为作出具体化必要更新,对法权利益作出全局性适当重置,也是对更好实现国家和社会良法善治作出制度化安排、体制性完善和程序性变更,归根结底是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主动调适和自我完善。
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上层建筑中由宪法和法律法规等确立和建构的一系列制度和体制机制,表现为国家意志和法律形式的制度体系。改革主要通过对既有法律体系立改废释纂,对既有法律关系、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权利益、法治秩序、法治体系等进行调适、变更、修复、完善等来实现。
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措施,是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集中表现,是国家治理与社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的新时代,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进一步延续和拓展,是新征程上改革开放的再出发、再推进、再深化,是新起点上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部署、新举措、新发展。
以良法善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性质,是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法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深化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制度体制机制改革,以更加完备成熟定型的国家制度体系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巩固完善;另一方面要推进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自身改革,以良法善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国家制度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宪法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对象的制度、体制、机制,总体上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制度,具体包括国家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方面、各领域的制度和体制机制。它们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确立的,是宪法法律法规确认、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宪法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度体系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依据,也是一切国家机器有序运行以及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稳定展开的法治保障。二是作为确认和调整国家制度体系依据和手段的法律规范体系本身。在规范法学看来,宪法法律法规等是一个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在统一、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它们不是宪法法律法规的直接调整对象,而是法律规范本身。它们既是创制和生产其他国家制度的母机和孵化器,也是保障和推动其他制度体制有序运行和适时变革的合法条件和内在动力。
因此,法治意义上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临双重改革:既面临作为宪法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一系列国家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也面临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自身的一系列法治改革。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制度体制改革”,把后者称为“法律法治改革”。在学理研究的细分意义上,制度体制改革与法律法治改革,是制度内容和法律形式、制度体制和法治规则、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关系,在实践中两者实质上是一体两面、内在统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法治上层建筑应当高度重视和回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各领域制度不断完善的诉求,着力改革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和创新发展。例如,针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需要关注和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坚持、改革和完善问题,进一步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其他包括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中赢得战略主动,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也都对法治上层建筑的改革完善提出了不同期待和诉求,需要及时充分准确予以回应。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高度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等法律规范本身的改革要求,通过立改废释纂等途径和方式,着力改革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良法体系。同时还应当高度关注和深入推进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守法普法体制改革、政法体制改革、法治领域改革、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善治体系。
加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问题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努力打造和完善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用更高质量的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和延展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努力把现代化国家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事业充分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改革最大共识,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加强对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法治问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要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我们要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新部署,加强有关法治问题研究。诸如,加强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领导、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制度化、法治化研究;法治更好引领、促进和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性、战略性、制度性问题研究;在法治轨道上把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向前进的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制机制,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研究;等等。
加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牵引的重大法治问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对其他领域改革具有牵引作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从现实需要出发,从最紧迫的事情抓起,在解决实践问题中深化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我们要加强坚持和发展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法治问题研究;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保障研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体制机制研究;完善支持全面创新、城乡融合发展的法治体制机制研究;等等。
加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重大法治问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抓改革、促发展,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从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注重从就业、增收、入学、就医、住房、办事、托幼养老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加强对一系列重大民生法治问题研究。
加强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的重大法治问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坚持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举措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增强整体效能,防止和克服各行其是、相互掣肘的现象”。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中尤其要注意防止出现“合成谬误”。
加强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的重大法治问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层建筑就要适应新的要求不断进行改革。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普遍规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从上层建筑制度体系的整体、全局和顶层结构上解决有关体制机制问题,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使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我们要加强法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深刻变革和生产力发展更好相适应的重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的制度建构和法治保障研究;等等。
加强以法治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重大问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发展的动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和其他各方面创新。锚定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坚决破除妨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着力破解深层次法律体制机制障碍和法治结构性矛盾,不断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法治动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们要加强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法治保障的重大问题研究;推动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着力破解法治领域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研究;等等。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既对推动繁荣发展中国法学、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期待新课题,也对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就要把全面依法治国与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紧密联结起来,从创新法治理论与深化改革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新课题、回应新要求,更好发挥法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保障作用。
(本文发表于《学习时报》(2024年07月29日),作者系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