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他山之石 - 正文


【赵建波】网络爱国主义的法治秩序建构

2021年06月15日  点击:[]

互联网时代,网络已成为爱国主义表达、聚集的重要阵地。互联网因其虚拟性、交互性等特性,以强势的抽象力量解构爱国主义伦理秩序,颠覆爱国主义价值精神,带来网络空间爱国主义舆论表达的紊乱无序。当前,网络中存在不少诋毁、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歪曲、丑化抗战历史和英雄事迹,美化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传播散布西方多元社会思潮的信息,针对这些破坏国家稳定和团结,影响国人价值判断和选择,违背法律、道德的行为,仅仅依靠批评教育引导是不够的,亟须建构网络爱国主义的法治秩序,治理网络爱国主义失序行为,抵御西方政治文化入侵,营造网络爱国主义法治新空间。

一、爱国主义认识的深化及其法治秩序建构逻辑

从非理性情感表达与理性爱国的争论到爱国主义法治秩序建构,爱国主义随着时代发展被赋予了更多的意蕴。当前,以爱国主义为幌子行西化、分化中国之目的的网络议题设置充斥网络。我们要在法律范围内理性弘扬爱国精神,凝聚爱国价值共识。

1.从“情感表达”到“规范理性”:爱国主义认识的深化

爱国主义首先是一种情感,但基于情感形式的爱国主义是极其不稳定的,具有自发性、冲动性和不可控性,必须予以升华。“从内在性的角度看,爱国主义是一种行为准则和理性精神,这是爱国主义的本质所在。”相比不稳定的情感形式的爱国主义,客观理性的爱国主义更加持久、深入,是符合时代需要的爱国主义。在具体语境中,爱国主义理性精神表现为爱国道德规范和法治秩序下的合理合德合法的爱国思想及行为表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顶层设计中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依靠制度保障爱国价值观,培育爱国价值观。具体而言,把爱国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并不是对情感表达爱国主义的排斥和否定,而是在理性规范的约束之下,培育良好的爱国价值观,形成更加稳定的爱国情感表达和行为表现。一是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法律划定爱国行为的边界,禁止非理性爱国行为,倡导弘扬理性爱国行为,与此同时,将爱国价值精神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价值引领,实现协同发力。二是对爱国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新时代,爱国主义需要伦理和法治秩序的建立,需要将爱国的软性道德规范转化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制度形态,依靠制度的力量治理爱国主义的行为乱象,促进理性爱国行为的形成。三是由“情感-行为”到“公民-国家”的爱国主义行为逻辑转换。建立在情感表达基础之上的爱国主义遵循爱国情感—爱国行为的逻辑,而建立在规范理性之下的爱国主义则是现代文明社会之下公民-国家之间权利-义务与情感-行为的统一体。

2.法治秩序:网络爱国主义治理的逻辑理路

法治关乎法的制度设计、运行效果以及内含其中的价值原则、规范体系。法治具有观念理想和制度设计两种样态,观念理想样态法治的核心是价值,制度设计样态的法治核心是规范。秩序是规则安排之下人们关系状态的结果呈现,法治秩序则是法治制度和法治价值作用于人际互动,依靠法治的价值预设和制度安排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关系,实现对社会的规则之治。具体到社会主义法治来说,法治秩序内含两种含义:一是法治秩序是经由法的价值意蕴和制度安排而形成的稳定的秩序状态。与其他社会秩序相比,法治秩序具有明显的稳定性特征。法律依靠强制力塑造稳定的人际交往秩序,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正常运行,指引人类美德的走向。二是法治秩序目标指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美好生活的期望。法治实施的核心目标不是对人的控制和管理,而是为了维系和谐人际关系,为了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尊严的实现,为了人们美好生活的实现。

网络社会中,物理空间的突破使原初文化意义上的国家情感被逐渐淡化,资本和市场的逻辑蔓延,强势的西方价值观传播影响着我国爱国价值观的培育,网络围观和群体行为极化的特性又在摧毁爱国主义的理性基础,以至于狭隘极端的民族主义盛行,咒骂、污蔑等话语表达充斥网络空间。基于此,治理网络爱国主义失序的社会状态,就是要做到对非理性行为的有效控制,建构网络空间爱国主义表达的人际交往新秩序。针对网络爱国主义治理问题,不少人寄希望于网络伦理秩序的建立来控制非理性爱国行为。在他们看来,爱国是一种道德现象,产生于个体的情感,也是个体爱国热情的充分体现,爱国主义要真正实现,“以‘他律’为机制的法治秩序必须转换为以信念、意志、欲望、情感、习惯和本能等为‘自律’机制的伦理(道德)秩序”。无疑,伦理道德是治理网络爱国主义的有效手段。道德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可以依靠社会舆论、个体良心自觉等手段建立良好社会秩序。法治的运行无疑需要道德的支持,爱国秩序的最终形成也需要爱国价值观深入个体内心,养成自觉践行的习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爱国主义治理问题就是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无涉法治。恰恰相反,在网络伦理秩序还没有建立,伦理价值共识缺乏之时,法治显然是比道德更加快速稳定发挥作用的手段,它弥补了道德强制力欠缺的缺陷,也有助于伦理秩序的形成。

马克思曾对法的根源进行过经典论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构建网络爱国表达的法治秩序也是基于人们物质生活关系的需要,基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爱国表达新空间的要求。构建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是一种社会普遍性的要求,这种秩序任何个人、网络任何地方都需要遵循,它甚至不需要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承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法治秩序内含网络爱国“秩序的担保与失序的控制”。法律划定了一个度,这个度是网络爱国主义表达的界限,在这个度的范围内构成一个有序的结构,超过这个度则会受到惩罚,通过对失序的惩戒、威慑,达到网络爱国主义表达的有序化。同时,法治内含丰富的价值内涵,指引人们的价值走向,引领美德的养成,与其他社会规范一起作为网络爱国秩序的担保。在具体的社会运行中,法律制度通过外在的威慑力与伦理道德一起,促使现实的个体摒弃非理性的情感因素,实现个体情感与社会规范要求的辩证互动,化外在的律令为个体内心的德性,进而转化为个体爱国行为的合法合德呈现。

二、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建构的现实困境

解构性是网络的重要特性。网络在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创造新机遇之时,也在解构已有爱国主义秩序,给建构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带来诸多现实困境。

1.“非法治化生存”网络文化冲击法治秩序的建构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实践生存方式的载体,需要文化价值的支撑,同样,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的建构也需要“法治化生存”文化的支持。在互联网时代,传统以现实主体在场参与的爱国主义表现方式,已转换为网络虚拟社会身份和角色的数字化表达呈现。不过,与现实社会“法治化生存”文化根基的逐步确立相比,网络社会“法治化生存”文化的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宣传时期”,网民“法治化生存”的观念意识依然有待强化。

纵观传统爱国主义文化历史和现代网络爱国主义治理历程,可以发现传统爱国主义文化是一种伦理本位的情感呈现,爱国情感高于法律,甚至牵制法律,这与现代爱国主义需要的以理性、合理和权利等为核心的文化价值形成激烈冲突,造成网络爱国主义价值的失落和文化生态的失序。网络爱国主义的治理更多依赖行政力量而不是适用法律,这不利于网络爱国主义法治文化的建构。在网络社会中,数字化的符号表达方式颠覆了传统物理空间的角色和身份,网民挤占虚拟社会,实现“自我赋权”,人们能更加充分地表达自我的爱国情感。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的建构往往存在两种错误认知:一是网络爱国主义是一种道德情感表达,无涉法治。实质上,网络爱国主义并非是无涉法治,恰恰相反,突破法律底线的爱国主义行为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消解爱国情感,侵蚀爱国心理,弱化国家认同。二是针对网络爱国主义的法治规定是对网民表达爱国权利的限制。实则不然,网络爱国主义的法治表达不仅不是对公民权利的束缚,反而是对合理、正当爱国主义权利的维护,是对良好网络爱国主义伦理秩序的支持。

2.法治制度建设的“供给短缺”侵蚀网络爱国法治生态

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是爱国主义良好秩序状态的网络呈现,这种良好状态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良好运转。目前,网络爱国主义法治制度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度设计存在方法论的误区。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构建并不是大多数人理解的专门设计一套关于爱国主义的法律,将爱国主义话语写入法律条文之中,转变为法律属性的爱国主义。爱国主义作为一种美德和法律义务,应以价值精神融入法治制度之中,赋予法律灵魂,同时制定合理的制度保障爱国行为,严惩破坏爱国主义的言行。二是制度设计的空白和软化。制度设计的空白是指网络立法的盲区,软化则是指已有法律的权威和成效不足。互联网打破“厅堂议事”的传统,形成了“广场杂言”的舆论生态。因此,对于在网络空间假借爱国之名,散布破坏国家安全和稳定的言论,对于以爱国主义之名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需要法律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加以规制。三是制度设计科学性难度高。制定良法是法治的首要前提,这就对网络爱国主义的立法等各环节提出了技术性和科学性的难题。爱国价值观如何融入法律,如何规范网络爱国行为,都需要认真研究、科学设计。四是软法制度设计不足,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体系包含硬法和软法,硬法是应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则是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部分国家法规范和社会法规范构成。网络空间由于其角色和身份的虚拟也就决定了软法之治的重要作用。目前互联网发言审查制度等这些软法没有得到重视,且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弱化了软法的作用。

3.西方国家利用网络技术优势,通过强势文化冲击我国法治秩序价值根基

法治有观念形态和制度形态两种存在样态。观念形态法治的核心是价值,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传统。然而,西方国家依靠信息技术的硬实力优势,以新闻自由为幌子,实行其网络霸权主义策略,大肆诋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制造宣传虚假新闻,扭曲事实真相,抹黑历史英雄人物,企图瓦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和国家认同,严重冲击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价值根基。具体来说,西方国家在硬技术的优势支持下,通过其强势文化侵蚀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的价值基础。一是通过大力宣传美化西方价值观念,编造虚假事实,弱化法治秩序的价值根基,动摇爱国情感。在网络海量信息的背后有着大量的西方价值观元素,西方的多元社会思潮、价值取向、文化传统等以公开或者隐性的形式充斥于网络,干扰爱国主义信息的传播,冲击着传统的爱国情感。二是以典型议题设置的方式制造混乱,激化矛盾,带来爱国主义的狭隘化、非理性化,制造网络极化。在网络之中,爱国主义更多地以动态的议题设置呈现在公众视野之中。西方国家通过制造虚假事件,以“国家公祭日”等重要历史节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改革中的突出矛盾等为核心事件,虚构历史事件或者扭曲事实真相,引导个体与国家的对立,削弱爱国主义凝聚力,动摇爱国价值信仰。

4.资本渗入网络爱国主义领域,企图控制网络爱国主义的舆论走向

网络时代,资本的逐利本性驱使其渗入网络空间,企图控制网络爱国主义舆论走向,以达到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这破坏了公众的爱国主义情感,产生了网络爱国主义乱象。事实上,资本逻辑早已进入网络空间,成为影响网络舆论发生、演化的重要价值逻辑,其本质特征是以利益至上、价值增殖为根本遵循。在网络舆论中,资本通过整合信息秩序、诱导意见气候、利用心理需求的方式影响网络舆论的导向。一是主动进行网络信息秩序整合,制造网络爱国主义舆论。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之下,一些唯利是图者利用网民的心理需求,为博取公众眼球,制造流量,不顾历史事实和民族利益,以夸张的话语、戏谑和调侃的方式进行历史信息的重构和意义再造,破坏淳朴的爱国情感,消解爱国主义话语权威。例如,一些网络动漫、网络文学、网络电视剧等,忽视历史事件的真实,制造“抗日神剧”、恶搞英雄先烈、丑化传统文化,不仅不会激发爱国情感,反而会误导公众价值判断。二是积极进行意见表达,控制爱国主义舆论走向。资本渗透到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社交媒体等各种元素之中,通过收买“网红”、“网络大V”等意见领袖,试图控制网络爱国主义舆论走向,影响公众爱国主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网络意见领袖是指那些活跃在各媒体平台,受到众多用户关注,积极进行信息传播、观点诠释,可以对网民施加影响的特定群体。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网络意见领袖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制造虚假新闻,激化网民情绪,发表与主流话语相悖的极端言论,营造网络舆论交锋。此外,资本的逐利本性、利益至上的价值逻辑严重冲击爱国主义信念的养成,挤压爱国主义话语的生存空间,带来网络空间理想信念的虚无、崇高精神的失落、价值秩序的混乱。

三、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的建构路径

治理网络爱国主义表达“紊乱失序”,建立新型网络空间爱国主义秩序,需要构建符合时代特征的法治秩序。这种法治秩序可以克服对网络技术理性的忧虑,实现价值理性的复归,将技术和资本纳入制度的轨道之内,以法律的形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实现伦理秩序与法治秩序协同发力。

1.建构网络“法治化生存”爱国主义文化,培育爱国法治思维“心智习惯”

弘扬法治文化,建构“法治化生存”的爱国主义文化是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建构的首要前提,即形成网络爱国主义的法治价值认同,一切网络爱国问题都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之上,置于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统合的框架之下。在此基础之上,公民实现合法的爱国主义网络表达,政府依法进行爱国主义网络治理,建构网络爱国主义的“法治化生存”文化生态,为法治秩序建立坚实的文化根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培养依法治理网络的思维,加强互联网的法治文化建设。为此,一要注重网络爱国主义法治教育。在网络爱国主义教育中,要注重理性爱国精神的培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爱国主义的行为边界,以典型案例为依托培育网络爱国主义法治思维。要善于运用网络技术优势,体现网络话语特色,既要注重网络话语的生动性,又要引导爱国主义教育的严肃性,做到既弘扬爱国主义文化,又培育爱国的理性精神。二要提升网络爱国主义议题设置能力。网络爱国主义是与动态的议题设置相关联的,议题设置的内容与舆论引导决定了话语权和文化生态的建构。因此,要抓住网络焦点事件进行议题设置,掌握网络爱国主义话语权,引导合理、合法的网络文化生态建设,通过议题设置进行爱国主义宣传,培育爱国主义理性精神和法治化生存文化。

2.完善网络爱国主义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爱国主义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内容。事实上,关于网络爱国主义法律监管的重要性得到很多国家的重视。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对网络进行审查,并实行极其严格的管控;德国严惩“破坏国家民主秩序”的网络言论和谣言。在我国,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坚持立改废并举,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主要内容,完善网络爱国主义法律体系有助于应对网络空间的谣言和反动言论,引导公众将非理性的爱国情感转化为理性爱国行为。为加强网络爱国主义制度供给,一是要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制定网络空间急需的爱国主义法律,将一些爱国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诋毁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传播网络谣言、恶意引导网络暴力的行为予以严惩,对爱国的行为予以立法保障,通过具体化、明确化的法律规定建立爱国的良好网络秩序。修改已有法律中不适用于网络的条文,通过法律解释、增删等方式加强法律网络空间适用性。废除不能适应社会实际需求的法律。例如,201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网络中发布或传输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等行为的惩罚办法。二是要健全互联网平台法律规范。完善网络平台新闻发布审查制度、舆论表达话语规范制度,以及网络办“约谈”等相关规定,明确社交媒体的权责,公民在网络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惩处办法,为爱国主义网络议题设置的审查发布、公民舆论表达建立良好秩序。三是要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法律执行力度。要将应有的网络爱国主义法律制度变为现实性的制度力量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执行。现实中,由于网络特性造成网络爱国主义法律执法难度颇大,需要执法者、互联网平台、社会组织等多方携手,形成合力,维护法律的效力和权威。

3.以软法之治推进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共建共享

互联网时代,现实社会的法治秩序建构往往难以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因而需要网络规则的创新和软法治理。“以过去那种单向的国家构建方式来推进法治,是难以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的,而必须充分尊重、对待和发挥各种要素、各种力量的作用,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建共享。”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的构建,在以国家为主导的同时,也要尊重社会组织、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规则,充分发挥软法之治的作用,尊重互联网治理规定,实现国家和社会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的共建共享。软法的核心是社会组织以及国家制定的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规范,符合互联网虚拟性的特征,是广大网民必须遵守的具有共识性的网络自治规范,弥补了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在网络空间的不足,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网络话语交锋、争议解决机制。为完善网络爱国主义软法,充分发挥软法治理的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政策、意见、条例、指导性规范文件等的作用。比如,南京市制定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对“精日”行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2017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坚决打击借助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等破坏国家安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尊重社会主体发布的网络自治规范,促进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共建共享。微博、微信等各大网络服务平台都制定了发帖、删帖、封号以及关于网络言论的投诉、申诉、判定、审议等完整的规则体系,这有利于审查网络爱国主义的议题设置,治理戏谑、调侃、污化爱国主义的言论、表情包、视频、动态图等。

4.强化网络爱国主义伦理秩序建设,夯实法治秩序价值根基

在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建构过程中,存在法治秩序与伦理秩序“二分”的错误认识,实质上“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因此,治理网络爱国主义“失序”现象,弘扬网络爱国主义精神,既要以法律制度构建法治秩序,也要强化网络爱国主义伦理秩序建设,夯实法治秩序的价值根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尤其是爱国价值观,不仅是一种法律约束之下的被动消极行为体现,更是国家凝聚力的核心要素,是新时代调整国家、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民族崇高价值信仰的集中表达。为了更好地弘扬爱国价值观这种德,确保网络法治秩序的顺利运行,有赖于爱国价值观伦理秩序的建设,增强公民国家认同,培养爱国精神,从而为自觉遵守法治秩序奠定德性基础。具体来说,为弘扬爱国价值观这种德,强化网络爱国主义伦理秩序建设,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现网络价值理性的复归。网络技术理性的冲动僭越了价值理性,造成网络空间价值的失落、伦理的忧虑,导致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频发。为净化网络爱国主义舆论,必须加强网络技术伦理反思,克服技术理性的异化。其次,注重培养网络意见领袖,提升爱国主义议题设置能力,凝聚网络爱国价值共识。通过网络意见领袖的培养,牢牢掌握网络爱国主义话语权,引导网络爱国主义议题设置,增强网络爱国舆论净化能力,倡导网络爱国主义精神。

(本文发表于《思想理论教育》2019年第1期,作者系华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赵建波。)



上一条:【刘进田】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伟大探索者和实践者——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下一条:【宣 言】中国没有辜负社会主义

关闭